全面解讀GB7258新法規2018制動系統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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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起全面實施新GB7258新法規,法規要求所有油罐車車型需增加VIN打刻要求、防飛濺系統、剎車自動調整臂、前照燈高度調整裝置、儲氣筒氣壓標牌、制動襯片更換報警裝置(危險品車輛)、反光背心和停車楔等,倉柵車要求蓬桿焊死,新規油罐車可能造成產品價格上漲,具體上戶以合格證時間為準,2018年1月1號以后的油罐車合格證按新規執行!!!
機動車有兩項最重要的標準GB1589和GB7258。繼2016年7月26日國家修訂發布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2017年9月29日國家又修訂發布了新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該標準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與GB1589一樣,GB7258標準也將對專用車將產生較大影響,特別是制動性能方面影響較大。因制動系統影響專用車的安全使用,為了讓大家盡快了解新標準的內容,特對新標準制動系統的關鍵新要求進行解讀:
一、基本要求
1、汽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從松開制動踏板到制動消除所需要的時間)對兩軸汽車應小于等于 0.80 s,對三軸及三軸以上汽車應小于等于 1.2 s。
2、 當掛車(由輪式拖拉機牽引的裝載質量 3 000kg以下的掛車除外)與牽引車意外脫離后,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應有效。
1、汽車、掛車(總質量不大于 750kg的掛車除外)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其中,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前輪,以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2、制動器應有磨損補償裝置。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總質量大于3500kg的半掛車,以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
3、所有汽車(三輪汽車、五軸及五軸以上專項作業車除外)及總質量大于 3500kg的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還應裝備電控制動系統(EBS)。
注:本條中掛車的總質量對半掛車是指半掛車在滿載并且和牽引車相連的情況下,通過半掛車的所有車軸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靜載荷,不包括轉移到牽引車牽引座的靜載荷。
4、采用企業制動的汽車、掛車,每個儲氣筒都應具有可測試制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在產品標牌(或車輛易見部位上設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上清晰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數值。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采用氣壓制動時,儲氣筒的額定工作氣壓應大于等于850kPa,且裝備有空氣懸架或盤式制動器時還應大于等于1000kPa。
5、安裝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貨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的專項作業車,當行車制動器制動襯片需要更換時,應采用光學或聲學的報警裝置向在駕駛座上的駕駛人報警。
6、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帶有連接板的貨車和旅居半掛車的組合除外)行車制動系的匹配,應保證滿載狀態下牽引車(或掛車)制動力與列車制動力的比值大于等于牽引車(或掛車)質量與汽車列車質量的比值的90%。
7、駐車制動操縱裝置的安裝位置應適當,操縱裝置應有足夠的儲備行程(開關類操作裝置除外),一般應在操縱裝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定的制動效能;駐車制動機構裝有自動調節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
三、相關要求
1、總質量大于3500kg的油罐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
2、空氣懸架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后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以及三軸欄板式、倉柵式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
對于欄板、倉柵半掛車,新GB1589已在總長上進行了限制,新GB7258又對車軸要求進行了限制,同時必須配備空氣懸掛,這些要求,將目前配置要求極低的欄板、倉柵半掛車規定了極高的配置要求,將會嚴重限制欄板、倉柵車的發展,體現國家不推薦發展欄板、倉柵半掛車的初衷。
新GB7258標準對車輛制動性能要求有較大提升,牽涉到產品結構配置,以及公告參數的變更,這對專用車產品來說又是一次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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